变道相关的交通法规有哪些
发布日期:2015-05-07 11:16:45 文章来源: 中国驾驶员学习网
昨天提到“成都女司机随意变道 遭男司机殴打后道歉”,变道作为常见的驾驶行为,虽然在科目一中就有要求驾驶员“熟练掌握变更车道”的规定,但还是很多驾驶员并不了解交通法规中有关变道的条例呢?下面中国驾驶员学习网整理了一些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
《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有关变道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
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应当依次交替通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有关变道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 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
第五十七条 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使用转向灯:
(一)向左转弯、向左变更车道、准备超车、驶离停车地点或者掉头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
(二)向右转弯、向右变更车道、超车完毕驶回原车道、靠路边停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右转向灯。
第七十九条 机动车从匝道驶入高速公路,应当开启左转向灯,在不妨碍已在高速公路内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情况下驶入车道。
机动车驶离高速公路时,应当开启右转向灯,驶入减速车道,降低车速后驶离。
中国驾驶员学习网提示:在驾驶过程中,特别是驶出高架桥或快速路时,必须留意出口或匝道位置,提前进入对应车道,一旦错过,应该选择继续前行,在下一个出口再驶出。另外,驾驶员应结合地方性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来约束自身驾驶行为,共同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牢记文明驾驶、安全驾驶,做合格的驾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