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首例校车驾驶员因严重超载被刑拘
发布日期:2015-12-09 09:21:42 文章来源: 江苏交通学习网
——系江苏省侦办的首起涉及《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危险驾驶情形案件
12月7日,江苏仪征发生一起超载校车与轿车相撞交通事故。8日,仪征警方对外通报,校车驾驶员臧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已被警方刑事拘留。据悉,这是江苏省侦办的首起涉及《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危险驾驶情形案件。
超载校车与轿车相撞 校车驾驶员被刑拘
据警方通报,12月7日下午,驾驶人臧某驾驶客车接送仪征市民营“大风车”幼儿园幼儿上下学途中,行至仪征市汽车工业园明岐路与中江路叉路口时,与一轿车相撞,致臧某左腿骨折、轿车驾驶员及8名学生受伤,均无生命危险,其余学生当日(7日)就被家长接回家中。经查,该普通客车核载9人,实载17人(15名幼儿园学生,1名老师,1名驾驶员)。经医治,受伤的学生为轻微伤,学生已出院回家。
经过仪征警方当晚连续工作,目前,臧某因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涉嫌危险驾驶罪已被警方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刑九》规定 校车严重超载定为危险驾驶罪
警方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已于11月1日起施行,该修正案对危险驾驶罪作了补充规定,增加了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以及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等情形,并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按照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车辆严重超员超载直接威胁道路交通安全
当前,我国部分地区从事校车业务、旅客运输车辆超员、超速行为较为普遍,部分所有人、驾驶人受经济利益驱使,追求利益最大化,安全意识淡薄,无视他人生命和财产安全,多拉快跑,驾驶车辆严重超员、超速运输,极易导致严重道路交通事故,对道路交通安全具有重大现实威胁,具有很大社会危害性。
如,超员载客不但导致车辆超出其载质量,增加了行车不稳定性,还会引发制动失灵、动态侧翻等危险,易造成群死群伤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且超员载客往往会加大事故的伤亡后果。
据统计,2011年至2014年,全国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中存在营运客车超员的事故1946起,死亡1289人,受伤6173人,其中,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中,存在客运车辆超员的占27.2%。
又如,超速行驶会减弱驾驶人对空间的感知能力和对速度的判断能力,甚至使驾驶人判断失误;另一方面会降低车辆的安全可靠性和行驶稳定性,制动距离加长,碰撞时冲击破坏力更大,极易导致人员死亡或者重伤。
据统计,2011年至2014年全国校车、营运客车超速违法导致交通事故6649起,死亡2891人,其中,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中,因校车、营运客车超速行驶导致的占53%。(综合新华网、中国新闻网等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