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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严格执行交通违法处理记分制度?这是真的!

发布日期:2016-04-25 11:58:09 文章来源: 中国江苏网

从4月18日开始,淮安市民的微信朋友圈里,被一则据传是市交警支队发布的“关于严格执行交通违法处理记分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刷屏。这又是谣言吗?昨日,淮海晚报记者从市交警支队获悉,这份通知是真的!对于交通违法行为,依法应予以记分的,我市已一律纳入记分范围中!从2015年1月1日至今,全市对各类交通违法行为总记分达到127473分,其中驾驶员一次性被记12分的,共有1681人。

◎该记分的交通违法行为必须记分

记者从朋友圈里注意到,这份通知中规定,“民警在对交通违法进行处理时,能确定驾驶人的,应对驾驶人进行处罚,并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规定的记分标准一律予以记分;未经调查核实机动车驾驶人的,不得以无法确定机动车驾驶人为由对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实施处罚而不予记分。”

通知还明确了五种记分要求。在处理大型车辆违法行为时,对机动车驾驶人一律按规定记分;在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现场违法行为时,对机动车驾驶人一律按规定记分;在适用一般程序处理违法行为时,对机动车驾驶人一律按规定记分;在对已过检验有效期车辆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时,对机动车驾驶人一律按规定记分;在处理各类违法停车行为时,对机动车驾驶人一律按规定记分。

对此,昨日市交警支队相关负责人表示,严格执行交通违法处理记分制度,旨在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秩序整治力度,提高交通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成本,打消他们的侥幸心理。只要发生依法应该记分的交通违法行为,在全淮安市的交通违法处理窗口,进行交通违法行为处理时,必须予以记分。

◎四次违停就有可能重新学习

据介绍,一些驾驶人存在着“任性有钱”的心理,不怕交通违法罚款,交通安全意识淡薄,在开车过程中,经常超速、闯红灯、违停等。“在这些人看来,罚款的处罚,违法成本过低。”这名负责人表示,严格执行交通违法处理记分制度,就是要让这些人感受到法律的严肃性。

根据这份通知要求,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垃圾清运车、渣土车、水泥罐装车等大型车辆,发生交通违法行为时,对驾驶人一律按规定予以记分处罚。

对于小型机动车,在发生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交通违法行为(指罚款额200元以上的交通违法行为)时,无论是交警现场执法,还是监控抓拍,对机动车驾驶人一律按规定记分。据介绍,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交通违法行为,主要指超速、超载、未按规定悬挂号牌等。

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违法行为,是指罚款额200元及以下的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中规定,这些违法行为,在交警现场处罚时,一律按规定记分。但市交警支队这名负责人表示,对于违停车辆,则是无论现场,还是视频监控抓拍,一律按规定予以记分。

据介绍,违法停车相关处罚内容有,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驾驶人不在现场的,罚款50元,可拖移机动车;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驾驶人虽在现场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罚款200元,可拖移机动车;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罚款100元,记3分;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罚款100元,记3分;在人行横道临时停车的,罚款50元;占用盲道的,罚款200元。

这名负责人告诉记者,只要在设置有禁停标志的路段停车,和在网状线上停车,就是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罚款100元,记3分。根据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驾驶证将被扣留。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15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7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

对于已过检验有效期车辆,除按规定记2分外,其所有的交通违法行为,无论是否适用简易处理程序,无论是否现场处罚,都将按规定记分。淮海晚报记者何剑锋

链接:交通违法处理记分制度

我国的交通违法记分制度,始于2004年。当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里首次规定了交通违法处理记分制度。此后经过不断完善,在2012年实施的,被称为“史上最严交规”的公安部123号令中,进行了修改、完善,沿用至今。

根据今年4月1日实施的公安部139号令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周期(即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从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取之日起计算。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种,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与记分同时执行。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15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7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学习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20日内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两次以上达到12分或者累积记分达到24分以上的,车辆管理所还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10日内对其进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接受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的,按照本人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最高准驾车型考试。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记分虽未达到12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及记满12分后参加学习和考试情况。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分的,以及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审验时应当参加不少于三小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学习,并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对交通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身体条件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的、未按照规定参加学习、教育和考试的,不予通过审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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