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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机动车检验新政要点梳理

发布日期:2016-08-22 16:34:10 文章来源: 江苏交通学习网

7月25日,环境保护部、公安部、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通知明确,环保部门不再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6年内新车还将免于尾气检测。机动车检验新政来袭,又有哪些要点呢?下面小编带大家来了解下:

新规要点梳理

一、机动车环保标志“黄绿标”正式取消

新规:机动车检验新政要点梳理 1

1、电子版环检报告取代“黄绿标”;

2、环保检验标志和年审标志合二为一;

3、尾气检测依旧是车辆年审的前置条件。

也就是说,“黄绿标”虽然撤销了,但是车辆尾气排放检测并未取消,而是程序更加简化。

二、两种车免尾气排放检验

1、6年内新车免尾气检测

2、纯电动汽车

通知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周期应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一致,免于安全检验上线检测的车辆不进行排放检验,这意味着6年内新车将不再上线检测尾气。

三、取消“黄绿标”后的新流程

新规:机动车检验新政要点梳理 2

1、机动车生产企业和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依法进行尾气排放检验,检验机构需将检验数据和电子检验报告上传环保部门,出具由环保部门统一编码的排放检验报告。环保部门不再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2、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将排放检验合格报告拍照;

3、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上传公安交管部门,对未经定期排放检验合格的机动车,不予出具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这表明,新规对按规定开展检测的车主没有任何影响,并且还更方便了。但对不按规定进行环保检测的车辆,或者检测后不合格不予以改正复检的车辆,车主将无法进行年审,这与现行的车辆年审条件相同,尾气检测合格同样还是前置条件。

四、新规落地细则尚未明确

相关人士透露,截至目前,省会以上城市已经收到了国家环保部门下发的正式文件,但有关人士表示,各省份仍需要研究下一步如何衔接该机动车管理的便民新政,一旦推出具体实施政策,会第一时间通过媒体发布。具体实施方案出台后,需要和公安部门对接联网,进行数据共享,之后才会取消发放环保标志。目前不少省份还在按照现行政策执行发放绿标,部分省份已经开始正式启动落地。

五、明年年底前有望实现异地环检

通知规定,加强排放检验信息联网核查,推行机动车排放异地检验,在全省范围内异地检验,无需办理委托手续,试行机动车跨省异地检验。

2016年底前,各排放检验机构应与环保部门实现数据联网,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要率先实现国家、省、市三级联网。2017年底前,建成国家、省、市三级联网的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意味着明年底前有望实现机动车全国异地环检。

六、抽检和监管力度加强

为确保完成2017年底前基本淘汰黄标车的任务目标,国家对黄标车和老旧车污染排放的监管力度并未放松。对达到国家强制报废规定的机动车辆,一律按要求报废。

新规:机动车检验新政要点梳理 3

1、对道路上车辆加强抽检

今后,环保部门将加强在车辆集中停放地、维修地重点加强对货运车、公交车、出租车、长途客运车、旅游车等车辆的监督抽测工作。

公安交管部门在不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下,要支持配合环保部门采用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进行监督抽测。

2、强化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

环保部门可通过现场检查排放检验过程、审查原始检验记录或报告等资料、组织检验能力比对实验等方式加强检验机构监管,推进检验机构规范化运营。

普法课堂:

关于机动车标志你应该知道的法规——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第九十六条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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