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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运管处关于开展全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7-11 14:33:58 文章来源: 无锡市交通运输管理处

无锡市运管处关于开展全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1

市运管处关于开展全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运管处,各相关单位: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办法〉的通知》(交运发〔2011〕106号)和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实施〈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苏交运〔2011〕58号)以及《关于推广使用“江苏交通学习网”开展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的通知》(苏交运〔2014〕5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从今年7月1日起全面开展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的对象、时间、内容

(一)继续教育对象。持有无锡市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含押运员)、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货物运输驾驶员。

(二)继续教育时间。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每2年为一个周期,每个道路运输驾驶员在每个周期内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应不少于24学时。

(三)继续教育内容。交通运输部继续教育大纲内容包括:道路运输相关政策法规、职业道德、运输安全和节能减排等。全市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培训教材,请按照省厅运管局的要求落实。各县(市)、区运管处和市处各相关部门可根据行业管理的发展情况,及时提供需要在继续教育中增加的培训内容,并通报给经备案的培训机构,从而不断完善继续教育课程内容。

二、继续教育的组织形式

根据交通运输部有关文件规定,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包括以下形式:

(一)经许可的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机构组织的继续教育。

(二)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的“江苏交通学习网”进行网上继续教育。从今年7月1日起,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可以登录“江苏交通学习网”,验证从业资格证信息,缴费后开通学习课程,学完规定学时自动生成继续教育电子记录,供运管部门认定。

(三)经县级及以上运管机构备案有一定能力和规模运输的企业可以组织本企业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备案须填报《无锡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培训资质备案表》附件1)。

具体条件为:

1.从事继续教育的教员须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

2.有相应的教学场地和教学器材;

3.有完善的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制度;

4.有详细的培训计划和具备组织实施的能力;

5.建立健全继续教育相关档案,并接受运管机构的监督检查。

(四)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含押运员)目前必须到具备危险品运输从业人员培训资质,并经运管机构备案的机构参加继续教育。

三、继续教育职责分工

为做好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市处各相关职能部门明确了职责分工,各县(市)、区运管处也要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确保本地区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顺利开展。

1.从业人员管理科:负责编制全市继续教育工作方案,并印制继续教育文件及宣传公告,牵头做好全市继续教育工作宣传与推进工作,督促各培训机构按要求完成继续教育的各项工作,结合行业实际情况制订继续教育培训监管方案,在省规定教材基础上结合行业的要求,定期更新补充教材,全面协调继续教育工作的全面开展。

2.客运、货运与物流管理科、市属交管所:负责本行业继续教育的组织与实施工作,布置和督促运输企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工作。配合从业人员管理科按照行业要求,做好继续教育补充教材的更新工作。

3.政工科:负责会同从业人员管理科做好继续教育的媒体宣传工作。

4.信息中心:负责继续教育机构与省运政业务等系统的数据对接以及日常的数据维护工作,配合做好相关应用系统对接支持工作。

5.运政服务中心:负责做好运政服务大厅继续教育公告及宣传工作,根据继续教育方案,做好继续教育签注手续及相关业务事项把关工作,确保对完成继续教育的驾驶员及时在从业资格证证件和“江苏省道路运输管理业务系统”中记载。

四、继续教育工作要求

1.宣传发动。组织召开全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工作布置会,从今年7月1日起,处各相关职能部门及各县(市)、区运管处要召开相关道路运输企业专题会议;要在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关于开展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的目的和意义,通过到站场、企业上门进行宣传,在运政服务大厅等窗口单位发放《无锡市区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公告》(附件2)等各种形式,确保宣传全覆盖、宣传达实效。

2.各司其职。市运管处负责统筹协调全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各县(市)、区运管处具体负责本地区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的组织和实施工作;继续教育机构、经备案的道路运输企业要建立学员继续教育档案,将继续教育培训计划、继续教育师资情况、参加培训学员登记表、继续教育科目和课程编制教学计划、培训过程照片、结业考试等纳入档案管理,并接受运管部的监督检查。

3.收费标准公示。经运管机构认定的继续教育机构应按继续教育收费标准,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将备案结果公示。严禁只收费不培训,严禁超标准收费。

4.企业主体责任。积极引导各道路运输企业充分发挥主体责任,组织和督促本单位的道路运输驾驶员参加继续教育,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并保证其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并将学习情况作为聘用、续聘道路运输驾驶员的一项基本条件。

5.办理签注手续。道路运输客货驾驶员在完成规定学时并经考试合格后,持从业资格证件到市处运政服务大厅及各县(市)、区运管部门办理继续教育签注手续。

6.加强考核。从今年11月1日起,各县(市)区运管机构及市处运政服务大厅窗口要加强对属地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情况的检查,凡从业资格证初领届满2年的驾驶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将作为诚信考核和换证的必备要件之一,并将企业组织所属驾驶员继续教育情况将作为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但诚信考核周期内累计计分达到20分应接受的诚信考核教育,不纳入本规定地继续教育范围。

附件:

1.无锡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培训资质备案表

2.无锡市区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公告

无锡市运管处关于开展全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2

无锡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办公室 2014年6月30日印发


无锡市运管处关于开展全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3


附件2:

无锡市区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公告


各道路运输企业、广大道路运输驾驶员朋友:

为不断提升道路运输驾驶员的职业素质和安全驾驶、节能驾驶的操作技能,根据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办法》及省运管局的有关规定、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自 2014年7月1日开始,在全市范围内全面组织开展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继续教育的范围

持有无锡市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货物运输驾驶员。

二、继续教育的方式

1.经许可的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构组训的继续教育。

2.经省交通运输厅运管局备案的“江苏交通学习网”进行网上继续教育。

3.经县级及以上运管机构备案有一定能力和规模运输的企业可以组织本企业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

4.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含押运员)必须到具备危险品运输从业人员培训资质,并经运管部门备案的机构参加继续教育。

三、学习周期和学时

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周期为2年,道路运输驾驶员在每个周期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应少于24学时。

四、相关要求:

1.自2014年11月1日起,凡从业资格证初领届满2年、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道路运输驾驶员,不予办理转籍、补证及换证等手续。

2.证件有效期内,未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的,不予办理年度诚信考核签注手续。

五、继续教育学习路径

1. 经许可的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构组训的继续教育。

无锡金南汽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 咨询电话:83120300(货运);82819105(危货)

无锡客运有限公司驾培分公司 咨询电话:83704956(客运);

2.经省交通运输厅运管局备案的“江苏交通学习网” (www.jsjtxx.com)进行网上继续教育。

3. 其他经备案的培训机构请登录“无锡是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信息网(www.wxdlzg.com)查询;

六、继续教育签注办理

完成本周期继续教育相应学时的驾驶员,持本人从业资格证件,到所辖县(市)、区政务中心窗口办理继续教育签注手续(可与诚信考核一并进行)。

七、江阴、宜兴市参照无锡市区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江苏交通学习网”继续教育平台服务指南

无锡市交通运输管理处

2014年6月27日

无锡市运管处关于开展全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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