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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关于印发《苏州市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7-30 12:04:42 文章来源: 苏州市运输管理处

1 苏州市关于印发《苏州市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苏州市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区)运管处,本处相关科室、各培训机构:

为贯彻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办法)的通知》(交运发[2011] 106号)和省运管局《关于推广使用“江苏交通学习网”开展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的通知》(苏交运[2014] 57号)等文件要求,我市将于2014年8月1日起全面开展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现将《苏州市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苏州市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实施方案

2 苏州市关于印发《苏州市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附件

苏州市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办法)的通知》(交运发[2011] 106号),根据省运管局《关于推广使用“江苏交通学习网”开展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的通知》(苏交运[2014] 5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实践,制定本方案。

一、继续教育的对象

持有苏州市运输管理处核发的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和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的人员(以下简称“客货运输驾驶员”);持有苏州市交通运输局核发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押运人员和装卸管理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的人员(以下简称“危货运输从业人员”);我市所属驾校持有江苏省交通运输厅运输管理局核发的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资格证件的人员(以下简称“教练员”)。

二、继续教育的周期

客货运输驾驶员和危货运输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的周期为2年,每个周期内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不少于24学时;教练员继续教育的周期为1年,每个周期内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不少于56学时。

以2014年8月1日为计算继续教育周期的起始时间,此前取得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的,以该日作为初次继续教育周期的起点时间;此后初次取得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的,以初次取得从业资格证件之日作为初次继续教育周期的起点时间。

三、继续教育的内容

我市继续教育内容以交通运输部、省运管局关于继续教育培训要求的内容为基础,以苏州市从业人员职业素质教育相关内容为补充。各市(区)运管处可根据属地管理需要补充学习内容。

四、继续教育的实施

1.继续教育采取集中学习和网络学习等方式,由从业人员自主选择(危货运输从业人员和教练员网络学习待“江苏交通学习网”开设课件后实施)。

2.集中学习方式的继续教育由经各市(区)运管处备案认定的培训机构实施。网络学习通过省运管局推广使用的“江苏交通学习网”进行,由参训人员自行上网学习。

3.培训机构视从业人员报名情况制定培训计划,不定期组织集中培训。组织集中培训的培训机构应设立继续教育报名点,并通过属地运管处网站和宣传单等方式向社会公布继续教育报名点地址、联系方式、学习时间、开班计划等内容,方便参训人员查询、联系;做好参训人员台账;建立参训学员电子档案并在每期培训结束后将完成规定学时的学员名单以电子形式上报给属地运管处。

4.培训机构可受委托设立“江苏交通学习网”服务点,提供网络课件学习咨询、学时查询等服务,并根据参训人员需要提供一定的网上学习条件。

5.培训机构应按照交通运输部、省运管局的有关要求,选聘符合规定的教员,以满足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的要求,建立教员培训和考核机制,不断提高教员职业素质、教学水平和能力,确保培训质量。

五、继续教育的收费

1.集中培训费由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向属地物价部门备案后,按标准收取。

2.网络培训费由江苏交学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根据省物价部门备案的标准收取。

六、继续教育的监督管理

1.市处从业人员管理科负责全市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全市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数据库;协调“江苏交通学习网”与“江苏省运输管理业务系统”的技术保障,保持继续教育学时数据对接,并维持数据库稳定;对市区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备案,并对培训机构计划落实、培训实施、教学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各市(区)运管处负责辖区内继续教育工作的管理和督查。对辖区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备案,协助并督促运输企业及驾校协助培训机构做好从业人员集中培训的报名及培训组织工作。

2.市处从业人员管理科负责牵头成立由各业务部门参与的区域课件编写小组,编写课件并组织课件内容评审、修订和完善工作。

3.各市(区)从业人员管理部门在办理诚信考核、继续教育、核发从业资格证件等业务时,通过在证件上打印继续教育标签、当面提示和提供继续教育宣传材料,以及网络等途径,公布继续教育相关要求;客运、货运、驾培等业务部门在召开行业会议及窗口在办理相应业务时,宣传继续教育相关要求。

七、其他

1.各市(区)运管处要做好全面开展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的宣传解释工作,加强对备案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协助做好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工作,保证这项工作顺利有序开展。

2.取得二个及以上从业类别的从业人员每个周期应当分别参加不同类别的继续教育。

3.参加继续教育的人员学习结束后,即可向属地运管处从业人员管理部门申请签注继续教育记录。

4.办理诚信考核等级签注业务时,对一个周期内未完成继续教育的,不予签注;办理换证业务时,对未完成周期内继续教育的,待其完成后方可办理。

5.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继续教育不包括诚信考核周期累计达20分的清分继续教育。

6.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按照省运管局明确的有关要求执行。

7.以往文件规定与本文件不符时,按照本文件执行。


抄送:省运管局,市交通运输局,相关继续教育培训机构。

苏州市运输管理处办公室 2014 年7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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