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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须知

发布日期:2014-08-05 08:59:15 文章来源: 扬州市运输管理处

为切实做好我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工作,根据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办法》(交运发[2011]106号)等国家和省、市文件精神,制定我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须知。

一、继续教育对象

一是持有我市核发的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二是持有我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另行通知)。

二、继续教育周期和学时要求

继续教育周期为2年,即从驾驶员初次领取从业资格证件之日起计算,2年为一个周期。驾驶员在每个周期内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少于24个学时。

驾驶员从初次领取从业资格证件之日起计算,至2014年12月1日未满2年的,可不参加继续教育;满2年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驾驶员,必须补充完成继续教育培训。从2014年12月1日起,未按照规定完成继续教育的,运管部门不予办理驾驶员的诚信考核或换证手续。

诚信考核周期内累计计分达到20分应接受的诚信考核教育,不纳入本规定的继续教育范围。

三、继续教育内容

主要包括道路客货运输相关政策法规、职业道德、运输安全和节能减排等。

四、继续教育开展形式

驾驶员可任意选择以下其中一种形式,接受继续教育:

1、驾驶员可通过“江苏交通学习网”(网址:www.jsjtxx.com)接受继续教育(适用于各类从业人员);

2、企业经属地运管部门备案后,可组织驾驶员集中开展继续教育培训(适用于具有服务单位的从业人员);

3、经许可的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机构可组织继续教育,如:省汽车技师学院可组织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和客运驾驶员继续教育(联系人:姚新,87909961),扬汽集团公司可组织客运驾驶员继续教育(联系人:张春平,87811856)(适用于各类从业人员)。

五、继续教育签注办理

“江苏交通学习网”平台完成继续教育培训的驾驶员,持本人从业资格证件即可到属地运管部门办理继续教育签注手续。以其他形式完成本周期继续教育相应学时的驾驶员,可委托组织单位向属地运管部门办理继续教育签注手续。

扬州市运输管理处

2014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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