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12.17重大交通肇事逃逸案中得到的启示
发布日期:2015-12-21 10:04:07 文章来源: 江苏交通学习网
——酒驾害人害己 肇事逃逸得不偿失
发生严重交通事故后,肇事司机逃逸,是一种非常恶劣的行为。不仅导致受伤人员无法第一时间得到救治,造成更大的伤害,其自身也将承担更为严重的法律后果。苏州12·17重大交通肇事逃逸案中,肇事驾驶员刘某不仅涉嫌酒驾,还肇事逃逸,造成了4死4伤的严重后果,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4死4伤!酒驾司机因害怕而肇事逃逸!
12月17日晚上7点13分左右,在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发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一辆黑色商务车冲上金山路东侧的公交站台,造成8人死伤(其中包括一名孕妇),随后肇事司机逃逸。经过连夜侦查,苏州警方于18日中午11时40分许,在230省道岚山别墅附近将有贩毒史的犯罪嫌疑人刘某抓获归案。
经检测和侦查审讯,初步判断刘某未涉及毒驾,但基本确定其涉及酒驾。刘某表示,当晚事发前,他和朋友聚会时,喝了半斤白酒。在行驶至事发路段时,他开车准备超越前面一辆私家车时,由于方向盘大得过猛,一时失控,导致车辆撞上公交站台。据刘某回忆,当时他的车速可能应该有七八十码。
刘某一再表示,他也知道酒后不能开车,只是因为吃饭的地方和他们准备去放松的娱乐休闲场所,两个地方相距比较近,当时他就怀了侥幸心理,没想到后来发生了那么大的事情。而他肇事后逃逸是因为害怕,自己酒驾,被查到要拘留、吊销驾照!
肇事逃逸得不偿失 后果更为严重
侥幸心理作祟,酒后开车上路,事故发生后逃逸弃车而逃。这是对死伤人员生命的不尊重,也是安全意识、法律意识淡薄的表现。江苏交通学习网提醒广大驾驶员朋友,临近年底,节日、聚会增多,请大家一定要牢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此外,交通肇事逃逸,无论是民事赔偿责任、行政处罚责任,或是刑事责任都要比没有逃逸严重得多。
民事责任
我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当事人要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民事责任就是通常所说的赔偿责任。
当事人逃逸导致事故现场遭到破坏,使交管部门对事故责任难以认定,要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若其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才可减轻其责任,这方面也加重了逃逸人的举证责任。
如肇事车辆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发生交通事故后赔偿时,保险公司有先予支付的义务。但如果肇事车辆逃逸,按《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就不再承担保险责任,车主要承担全部的赔偿费。
行政责任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无论其造成的交通事故后果大小。
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133条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肇事后逃逸的,属法定的加重情节,伤者因抢救不及时而死亡的可判7年以上有期徒刑。
如果伤者没有死亡,机动车驾驶员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将撞伤者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伤者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严重残废的,则构成了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按《刑法》规定,将会受到更加严厉的处罚。
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法定最高刑是15年,故意杀人罪法定最高刑是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