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车超载案例解析 该交通违法已升级成犯罪行为
发布日期:2016-06-28 14:30:38 文章来源: 江苏交通学习网
案情概要:客车严重超员43%构成危险驾驶罪
案情回顾:2016年2月,被告人王某驾驶大型普通客车沿南京绕城高速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新集收费站时,被执勤民警拦下检查,发现该车核定载客51人,实际乘坐73人,严重超过额定乘员。
处理结果: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在从事旅客运输过程中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南京市浦口区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处被告人王某拘役一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普法课堂: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客运管理规定的条款如下:
第四十九条规定“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然而,由于部分地区校车、客车一类客运车辆管理企业、驾驶员等相关人员追求利益最大化而置乘客及他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于不顾,造成超员超载现象普遍存在。为此,2015年11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将原本只是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约束下的交通违法行为,已经升级为犯罪。新法明确增加规定: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案件解析: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驾驶的大型普通客车,该车核载51人,实载73人,超载43%,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标准,此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在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前,对严重超员超速等危险驾驶的违法行为实行依法定罪处罚,可将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同时给无视安全和法律的驾驶员和企业以警示,以减少客车超员超载乱象,促进道路客运行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