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等两项国家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2-10 11:12:59 文章来源: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上海市、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交通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 433-2004)和《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JT/T 434-2000)作为交通运输部门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实施管理的重要基础性标准,多年来对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经营秩序、提升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质量与服务水平、不断完善道路交通安全源头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交运发〔2012〕729号),交通运输部组织制订了国家标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 30340-2013以下简称《资格条件》)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技术要求》(GB/T 30341-2013以下简称《技术要求》)。日前,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了两项国家标准,两项标准自2014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积极稳妥地做好两项标准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充分认识《资格条件》和《技术要求》实施的重要意义
驾驶员是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最重要的因素。实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和教练场技术要求,对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贯彻执行《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提高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质量和水平,从根本上减少和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具有重要意义。认真贯彻实施国家标准《资格条件》和《技术要求》,是道路运输行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的重要举措,是强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监管,严格驾驶员培训机构准入的有力保障。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充分认识《资格条件》和《技术要求》实施的重要意义,加大宣贯力度,精心组织实施,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资格条件》和《技术要求》实施的有关要求
各级地方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认真组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人员学习《资格条件》和《技术要求》,切实掌握和理解标准的具体内容和要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指导和监督,督促现有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按照《资格条件》和《技术要求》的要求于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改造;自2014年6月1日期,对新申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许可的,一律按照《资格条件》和《技术要求》标准执行,保证满足《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的培训要求。
三、认真做好《资格条件》和《技术要求》的宣贯培训工作
各级地方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把做好宣贯工作,作为贯彻实施《资格条件》和《技术要求》的一项重要任务,认真抓好。为促进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迅速、全面地理解和掌握《资格条件》和《技术要求》的内容和要求,帮助各地进一步深入贯彻实施《资格条件》和《技术要求》,交通运输部委托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做为技术支持单位开展相关服务。在此基础上,各地要根据实际,广泛开展宣贯工作,力争各级管理部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相关人员都能够熟悉或了解《资格条件》和《技术要求》的内容和要求。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4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