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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网约车新政实施细则出炉

发布日期:2017-01-10 13:37:35 文章来源: 彭城晚报

市交通运输局相关部门解读徐州市网约车管理实施细则:驾驶员应取得C1以上驾驶证3年以上,网约车只能注册一个平台公司

徐州网约车新政实施细则出炉

最近几年,随着网约车的出现我们的出行越来越方便,各种打车软件大大提高了我们的出行效率,随之而来的网约打车安全问题、乘客投诉无法在当地解决等问题也成为大众关注的焦点。昨天下午,《徐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新闻发布会在徐州发布平台举行,徐州市交通运输局相关部门负责人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做了详尽的解读。

网约车只能注册一个平台公司

徐州市的《实施细则》就网约车3项许可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

首先是网约车平台公司:在徐州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网约车平台公司,除符合国家《暂行办法》规定的线上服务能力外,在徐州市的服务机构及其线下服务能力,还应当具备在本市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办公场所,以及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等条件要求。

其次是网约车车辆: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取得本市机动车行驶证,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7座及以下乘用车,车龄不超过3年;同时,徐州市还对网约车的轴距标准、价格标准等条件作出了具体规定。

第三是网约车驾驶员:从事网约车经营的驾驶员,应取得C1以上机动车驾驶证3年以上;有本市户籍或持有本市居住证;另外,还要符合国家《暂行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并经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在完成相关许可手续后,还应注意以下事项: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只能注册一个网约车平台公司。如需要变更注册,按规定办理变更备案手续。《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由网约车平台公司对车辆条件初审后,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办理。

网约车明码标价,提供出租车发票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按照网约车的服务标准分类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并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不得为排挤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有价格违法行为。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的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并将车辆和驾驶员相关信息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网约车平台公司是网约车经营的组织者,是客运服务承运人,必须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对于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等,应当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在本市设立投诉处理部门

网约车不得在服务中承揽拼车、顺风车等

此外,对于社会广为关注的顺风车问题,《指导意见》从私人小客车合乘的定义、合乘的原则、成本分摊的原则、合乘性质等进行了明确,具体规定将由交通、公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同时要求,网约车经营者及其驾驶员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不得在网络预约服务过程中承揽拼车、顺风车等合乘业务。

另外,为给徐州市出租汽车行业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指导意见》明确,政府相关部门将转变行业监管方式,厘清政府和企业的职责,提高信息化监管服务效率和水平,完善行业准入和退出机制,监管手段向信息化转变,监管模式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监管重点向安全保障和服务质量转变。

今后,徐州市将继续推进出租汽车服务中心等配套设施建设,建立完善长效运营机制,妥善解决出租车驾驶员停车、就餐、如厕等方面的实际困难,为出租汽车运营和乘客出行提供便利。继续推进信息化建设,引入互联网服务质量评价和应用机制,建立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信用信息记录和信用等级评定,将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并推进信用联合奖惩,实现优胜劣汰。同时,相关部门将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建立部门参与、条块联动的联合监督执法和联合惩戒退出机制,对非法营运、不正当竞争、不正当价格、违反税收等有关规定的,都坚决予以严厉打击。

问答

●记者: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具备哪些条件?

答:应要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要有在本市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服务机构;要具备线上服务能力,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审核认定,并提供相应认定结果,认定结果全国有效;要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要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办公场所;要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满足信息数据、投诉稽查、业务办理、安全管理等工作需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以上规定,主要目的在于落实网约车平台公司的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的社会责任,切实保障乘客与驾驶员合法权益。

●记者:网约车该如何投诉?

答:投诉处理部门受理投诉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被投诉人或者被举报人应当自接到管理部门通知之日起3日内接受调查。网络平台公司和驾驶员提供经营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运营服务标准,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理。

●记者:实施日期如何规定?

答:细则明确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至2017年4月30日为过渡期。期间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的相关规定积极办理经营许可手续,并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完善平台上车辆和人员的营运资质。过渡期内不符合条件车辆、驾驶员,应由平台公司主动清退或驾驶员自行退出。过渡期后管理部门将依法予以严查,并及时将有关信息录入信用体系。

网约车平台公司及其本地服务机构应当在本市设立投诉处理部门,向社会公开投诉渠道,对驾驶员造成的重大安全事故、发生侵害乘客利益、扰乱营运秩序等行为,要按照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网约车不得有巡游出租汽车标识,不得巡游揽客,不得在机场、火车站等设立统一巡游车调度服务站或者实行排队候客的场所揽客。

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的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投诉举报、乘客服务评价等信息记录,将作为市场准入退出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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